河北企業ODI備案ODI備案與個人37號文的區別
概述: ODI實現資金合規出入境 境外投資(ODI,全稱為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境外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投資行為。簡單來說,境內企
ODI實現資金合規出入境
境外投資(ODI,全稱為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境外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投資行為。簡單來說,境內企業對外投資,不論是新設公司、新建項目還是并購股權,只要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就需要進行ODI備案;如果企業的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
境內企業必須首先辦理境外投資核準/備案,獲得相應證書,才能合法合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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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投資活動需辦理ODI備案?
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需辦理ODI備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對象
關于ODI,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
1、設立最終目的地企業需備案(核準)
為掌握對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也有利于政府部門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保障,《暫行辦法》明確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實行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進行“穿透式”管理。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對外投資的市場主體、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開展對外投資,在境外設立(包括兼并、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應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準。
這里所述的企業為最終目的地企業,最終目的地指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最終用于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這就是所謂的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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