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時信達便攜式示證展示臺,庭審用證物展臺
概述:示證展臺,又叫物證展臺、證物展臺、證據展臺,是多媒體示證系統不可或缺的設備之一,它是一種***的圖像采集設備。示證展臺與投影機相連,操作人員可以利用它可把各種幻燈片、模型、透明膠片、文稿以及其他
利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法庭示證是***科學技術向法律界滲透的體現,也是司法活動順應社會形勢的必然。因此對多媒體示證系統的構成和作用進行研究和探討十分必要。
一、多媒體示證系統的概念
所謂多媒體示證系統是指在法庭上檢察機關以筆記本電腦為工作平臺,展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物、證詞、證人、現場等方面的證據的電子演示系統。這一系統是為了適應新的刑事訴訟程序和新的庭審方式的要求,利用現代高科技手段***為檢察機關出庭指控犯罪而設計的示證輔助設備,也是檢察機關科技強檢,將***科學技術運用于辦案,有效提高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的新舉措。運用好多媒體示證系統,必將提高制服犯罪、加大指控的力度、加快庭審節奏、增強法庭審理的效果。
二、多媒體示證系統的構成
多媒體示證系統組成目前尚無明確規范。許多方案均認為應由編輯制作部分和法庭演示部分兩部分組成,而無收集部分。筆者認為收集部分是多媒體示證系統的基礎。缺乏收集部分,編輯、演示部分就無從談起。因此應將收集部分視為多媒體示證系統不可分割的部分。
1.資料收集部分。資料收集部分由攝像機、數碼照像機、微型***機等,有條件還可配置遠距離攝像設備、微型攝像設備及聲像無線傳輸設備、夜視攝像設備等組成。資料收集部分主要是根據案情需要,選用不同用途的攝像***設備,用來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種證物、證詞、證人、現場情景等聲像、文字、數據等。
2.編輯制作部分。編輯制作部分是由編輯機、錄像機、光盤刻錄機、掃描儀、***計算機等組成。編輯制作部分主要是將收集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種視聽資料如: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以及物證和現場圖像、聲音、輸入到計算機內,進行必要的編輯處理,加上有關情況說明的字幕、配音等。使其形成同其它證據相統一的證據體系。
3.法庭演示部分。演示部分是由手提電腦、手提投影機、示證展臺、投影屏幕等組成。這一部分作用主要是將已制作好的各種證據材料集中到直觀的工作界面,在法庭上只須操作手提電腦的逐個選項演示相關的證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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