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AEO認證輔導,海關通過海關門戶網站、海關互聯網政務媒體
概述:浙江海關,溫州海關認證,廈門海關認證
(2019年9月10日更新)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5號)等有關規定,便于更好地提供政務公開服務,合肥海關更新了《合肥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供需要獲得海關政府信息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閱。
(注: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已劃入海關總署,涉及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向合肥海關提出。)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合肥海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合肥海關互聯網門戶網站內的“公開目錄”及“信息公開”欄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機構概況、政策法規、規劃計劃和業務工作等方面信息內容。
(二)公開方式對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海關政府信息,合肥海關通過海關門戶網站、海關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以合肥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通過《合肥海關公告》方式刊登發布,合肥海關門戶網站也同時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直接到合肥海關政務公開辦公室查詢有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海關政府信息,合肥海關將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一)申請條件說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合肥海關及隸屬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開范圍說明
海關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海關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海關政府信息;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海關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海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海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海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受理申請機構
合肥海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合肥海關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對外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受理地址:合肥市翡翠路5301號合肥海關9樓908室。
郵政編碼:230071;
受理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51-63549634;
傳真號碼:0551-63549116;
電子信箱:hefeicustoms@163.com。
監督投訴電話:0551-63549635。
(四)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海關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指引,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后,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海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可至合肥海關政務公開辦公室領取,也可在合肥海關門戶網站上自行下載、打印或復制詳見附件。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合肥海關政務公開辦公室當面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妥《申請表》電子版后,隨附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的掃描電子文檔,一并發送至
(3)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申請表》,填妥后隨同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郵寄或傳真至合肥海關政務公開辦公室。
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五)申請的處理
合肥海關收到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具體規定確定,合肥海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后,將即時進行登記確認并對申請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核,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海關將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后的申請,如申請人有需延期補正的特殊情形,需在此期限內及時與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確認。海關答復期限自收到申請人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海關不再處理該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對于所提交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海關政府信息內容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合肥海關將征求第三方意見后予以答復,海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海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海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海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合肥海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海關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海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海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海關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海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海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海關政府信息。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海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海關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請人以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咨詢等活動,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辦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海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海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11.海關依申請公開海關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海關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海關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海關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海關政府信息。
(六)收費標準
海關依申請提供海關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海關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海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海關遵照執行。
合肥海關不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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